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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及/或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并在您理解并接受本协议之后再进入后续操作。如果您对本协议的条款有疑问的,请向狂团运营方服务人员进行询问,狂团运营方将向您解释条款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狂团运营方对条款的相关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本协议是以下双方就服务商入驻狂团相关事宜所订立的有效合约,其中:

一方是负责狂团的网络平台、技术支持与维护,以及日常运营管理、业务活动及其他相关支持的郑州微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狂团)。本协议下文中,狂团及其关联公司统称为狂团运营方

另一方是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申请入驻狂团,希望通过狂团向用户提供产品、技术或服务的企业或个人(狂团服务商)。

本协议自狂团服务商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邮件确认、书面签署等方式确认接受之时起,或自服务商使用狂团服务的行为发生之时起(以时间在先者为准)生效。


狂团运营方有权根据需要,制定、修改本协议和/或各类规则。如有变更,狂团运营方将提前7天以网站公示的方式进行公告,不再单独通知。变更后的协议和规则一经公布即自动生效,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如不同意相关变更,服务商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狂团的平台服务;如服务商继续使用该服务,则视为同意遵守修改后的协议和规则


一、定义


除非本协议中另有定义,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均应具有以下特定涵义:

1.1 狂团网站:指狂团官网(域名为:www.kt8.cn、公众号、小程序、APP等在内的各种形态(包括未来技术发展出现的新的服务形态)向您提供的各项服务。

1.2 狂团郑州微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狂团网站的网站主办方,为狂团网站下的所有频道、平台等提供网络服务、网站后台支撑系统等技术服务。

1.3 狂团会员账号(狂团账号):是指狂团根据客户的注册行为而生成的一串数字凭证,是狂团会员用户在狂团网站上进行浏览网站、购买商品、使用服务、参加活动、发表评论、加入合作伙伴体系、成为狂团服务商等一切活动的身份标识。注册及使用狂团账号,须遵守《狂团网站服务条款》和《法律声明及隐私权政策》。

1.4 狂团软件商城:由狂团运营方管理的、供狂团服务商和狂团用户之间,就服务商所提供的产品、技术及/或服务进行交易的网络平台。狂团下设多个类目,狂团运营方可能会调整市场类目的种类、名称,以届时狂团的页面展示为准。

狂团运营方可能会根据自身的经营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狂团名称、网址及其他展示要素,并通过公告、站内信、邮件及其他有效方式通知服务商及用户。该等调整不会影响狂团运营方与服务商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

1.5 狂团运营方(运营方):本协议中指郑州微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1.6 狂团服务商(服务商):具备狂团合作伙伴身份,并加入狂团服务商计划,通过狂团向用户提供产品、技术及/或服务的狂团会员。

1.7 狂团用户(最终用户用户):通过狂团与服务商达成交易,以获得服务商所提供的产品、技术及/或服务的狂团会员。

1.8 狂团店铺(店铺):是指服务商在狂团中展示商品、进行收费或免费售卖的虚拟场所。

1.9 狂团商品(商品):是指服务商在狂团发布的所有产品、技术和服务的统称。狂团商品分为狂团自营/代销类商品服务商自销类商品狂团自营/代销类商品是狂团运营方作为销售方,将服务商的商品售卖给用户。服务商自销类商品是由服务商直接向用户销售其提供的商品。

1.10 服务商管理规范:是指狂团运营方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更新的,用以管理及约束狂团服务商行为的一系列规定,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服务商同意接受《管理规范》的各项规定,接受狂团运营方按照《管理规范》的各项规定,实施申请、审批、业绩统计、考核、定级、奖惩等方面的统一管理。管理规范的条款以届时狂团相关页面的展示内容为准。

1.11 上位协议:是指双方另行签署的《狂团合作伙伴框架协议》,《狂团合作伙伴管理规范》的统称。本协议履行中产生的纠纷或争议,如本协议中未有约定而上位协议有约定的,则上位协议的相应条款对双方具有补充适用的法律效力。

1.12 本协议项下的一年是指一个财年,而非自然年度。例如:2020财年是指从201941日起至2020331日的日期区间。

1.13 本协议项下合作地域为中国内地(大陆)。


二、狂团运营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狂团运营方应保证狂团的正常运营,以便于服务商相关业务的正常开展。包括:

2.1.1 狂团运营方为服务商提供狂团入驻、店铺开设、商品的审核、上架展示、信息发布、在线交易流程的自助管理、支付与结算、营销与推广等一系列支持及服务;

2.1.2 狂团运营方提供狂团的运营管理、秩序维护、交易监管、纠纷协调等服务。

2.1.3 狂团运营方还可为服务商提供额外服务或其他增值类的可选服务,例如为服务商提供店铺独立标识URL、商品售卖信息的展示等。

2.1.4 狂团运营方为狂团提供基于狂团网站整体的网络环境及技术支持服务。

2.2 狂团运营方有权依据本协议及《管理规范》的约定,对服务商进行管理和指导:

2.2.1 狂团运营方将向服务商提供平台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帮助服务商提高拓宽业务能力。

2.2.2 狂团运营方有权依据《管理规范》的规定,对服务商进行考核并做出相应处理。

2.2.3 狂团运营方有权利根据市场情况修订《管理规范》,修订后的《管理规范》将提前1个月以书面、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服务商,或以网站公告的形式予以公示,服务商可在上述期限内向狂团运营方反馈意见,通知期限届满,修订后的《管理规范》即取代修订前的《管理规范》,对服务商具有约束力。

2.3 狂团运营方有权按照本协议及《管理规范》的约定,对服务商与用户之间的纠纷进行处理,但该等处理并非狂团运营方的义务:

2.3.1 服务商与最终用户之间的纠纷、争议、损失、侵权、违约责任等,首先应由服务商与用户自行解决;

2.3.2 狂团运营方如收到用户对服务商的直接投诉的,狂团运营方将首先引导至服务商解决,服务商应快速响应妥善处理用户投诉问题。

2.3.3 对于服务商和用户未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客户纠纷,用户继续向狂团运营方投诉或服务商将客户纠纷引导至狂团运营方处理的,狂团运营方有权以普通或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对服务商和用户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表面审核,并依据该材料判断服务商是否为用户提供了优质、合理、安全的服务;并有权决定是否采取向用户退款等措施;

2.3.4 用户不满意狂团运营方处理决定的,狂团运营方有权为解决纠纷之目的,根据用户及/或服务商的申请,向其披露交易对方的信息;

2.3.5 狂团运营方有权暂停结算费用直至服务商纠正违约行为,或直至服务商妥善处理完毕与用户之间的纠纷;

2.3.6 如因服务商的违约或违规行为而导致狂团运营方遭受损失的,狂团运营方有权从服务商的保证金(如有)中直接扣缴相应费用;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狂团运营方有权继续从服务商的可结算费用中扣除相应的赔付款项;上述款项仍不足以抵偿狂团运营方损失的,狂团运营方有权继续追偿。

2.4 狂团运营方有权就本协议第2.1条所提供的服务,以及未来可能提供的其他服务内容,向服务商收取一定金额的狂团服务费用,有权决定用何种标准收取费用,以及有权修改相关收费标准。


三、狂团服务商的权利和义务


3.1 服务商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主体,应当使用已经通过实名认证的狂团会员账户,按照狂团服务商入驻流程,提供真实的企业身份信息以及相关资质证书(具体依照商品类目的业务范围评定)文件,通过在线点击或狂团运营方允许的其他方式提交入驻申请。

3.1.1 通过与狂团运营方签署书面协议或其他狂团运营方认可的方式入驻狂团或其下子类目的服务商,无须按前款要求重复提交入驻申请。

3.1.2 狂团运营方可根据其政策变化,对服务商入驻条件进行调整。例如:要求服务商应当通过狂团合作伙伴身份认证,并通知已入驻服务商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认证,否则将失去狂团服务商资格。

3.2 服务商应当提供狂团运营方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包括法人身份证正反面、企业资质、商品信息、拟上架产品、技术、服务等相关信息资料等。在服务商申请入驻时,及成功入驻后的期间内,狂团运营方有权要求服务商补充新的资料,完善相关信息。

3.2.1 在服务商申请入驻时,及成功入驻后,狂团运营方有权要求服务商补充新的资料,完善相关信息。

3.2.2 服务商的信息或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狂团运营方,并进行相应的预留信息和资料变更。

3.2.3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服务商应当向狂团运营方提供准确、真实的企业营业执照信息,用于公开展示。

3.2.4 服务商应开通以其企业为真实用户的银行账户用于收款。且未经书面通知狂团运营方不得更改,服务商应当承担擅自更改或由于账户失效导致收款失败的责任和后果。

3.2.5 狂团平台的系统收款、费用结算、资金转移,账户号管理等服务由银盛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以下简称“银盛支付”),服务商申请费用结算之前需配合提供必要资料在银盛支付完成相关认证,以便费用正常结算。

3.3 服务商的入驻申请通过后,即可以在狂团上开设相应的店铺。

3.3.1 根据商品类目的不同,同一服务商可能会被允许在不同类目下分别开设不同的店铺;此时服务商应对其开设的所有店铺及全部商品,向最终用户承担直接和唯一责任。

3.3.2 根据服务商与狂团运营方另行达成的自营类商品合作协议或代销类商品合作协议,服务商可能不是直接向用户销售其商品的售卖主体;此时服务商应对其店铺下的全部商品,向最终用户承担原厂商责任,向狂团运营方承担合同义务和最终责任。

3.3.3 未经狂团书面同意,服务商不得转让其开设的店铺;经狂团运营方同意后的店铺转让,出让店铺的服务商需要对受让方自转让之日起两年内的全部店铺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3.4 服务商应服从狂团的管理与指导,遵守并执行狂团制订的平台管理规则,具体内容参见《狂团服务商管理规范》;同时,服务商承诺同时遵守《狂团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如果服务商与狂团狂团的业务合作事宜,签订其他书面协议、备忘录或相关文件的,服务商同时应遵守上述文件的相关约定。包括:

3.4.1 服务商应如实向用户告知所提供的商品的服务项目及基本报价等信息,不得进行以次充好、削减服务项目、对免费项目收费等损害用户利益的行为。

3.4.2 服务商应严格执行国家在互联网、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保证给用户提供的商品及服务符合《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3.5 服务商自销类商品,服务商完成入驻、开设店铺后,即可按照狂团的程序,进行相关商品的发布和售卖,对于服务商自销类商品:

3.5.1 服务商对在其店铺中展示的商品具有自主定义和定价的权利,但必须遵守狂团的整体售卖规则,狂团保留审核服务商提交的商品是否上架的权利。

3.5.2 服务商上传商品后,需要接受狂团相关的安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

3.5.3 服务商须保证其向用户提供商品必须按照狂团规定的交易规程进行。

3.5.4 狂团上发布的商品不具有唯一性的规则,服务商不得与狂团上的其他服务商进行恶性竞争或者其它不正当竞争。

3.5.5 服务商必须根据商品的内容,向用户提供必要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

3.5.6 服务商的商品中如果包含有开源软件,或商品本身是基于开源软件进行的二次开发,应在商品详情中标明所具体使用的开源软件名称及该开源软件许可的授权协议类型。

3.5.7 服务商在狂团上售卖或提供服务商自销类商品时,应独立承担卖方责任,包括:

3.5.7.1 以自身的名义与用户签订独立合同,全部合同权利义务由该服务商独立承担;

3.5.7.2 服务商应直接面对用户履行各项合同义务,包括提供应用、提供使用许可、提供服务、安装调试、培训答疑、售后支持等。

3.5.7.3 如果服务商所从事的经营类型属于需要获得许可或审批的,或者服务商提供服务及/或商品的方式需要特殊的业务资质的,服务商应自行负责所需的一切许可、资质或其他文件,以保证其在狂团上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6 狂团自营/代销类商品,服务商完成入驻、开设店铺后,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其与狂团另行签署的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履行。对于狂团自营/代销类商品:

3.6.1 服务商应按照狂团运营方的定价及其他要求,进行相关商品的上传;

3.6.2 狂团运营方作为销售主体,向最终用户承担第一界面的售后服务及产品责任;

3.6.3 服务商应向狂团运营方提供售后服务的技术支持;

3.6.4 服务商应就其提供的商品的质量,承担原厂商责任。

3.7 服务商承诺其提供的商品应做到如下标准:

3.7.1 服务安全、稳定、合法,包括升级的稳定性,即在服务升级过程中不会影响用户的正常使用;

3.7.2 提供每周5*8小时的非现场技术支持服务,服务方式包括电话支持、邮件支持以及在线支持;

3.7.3 软件系统无法运行造成用户无法使用时,服务商应在24小时内提供解决方案或替代方法;

3.7.4 因服务商提供的软件系统操作性能降低而造成用户使用有困难时,服务商应在48小时内提供解决方案或替代方法。

3.7.5 五天无理由全额退款及交易完成前用户不满意全额退款(独立软件和API类商品除外)。

3.8 服务商承诺并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发布的信息应符合如下规定:

3.8.1 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不会有任何淫秽、色情、不道德、欺诈、诽谤(包括商业诽谤)、非法恐吓或非法骚扰的内容;

3.8.2 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享有的合法权利或权益,例如:第三方知识产权等;

3.8.3 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条例或规章 (包括关于规范互联网站、互联网信息、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条例或规章等);

3.8.4 不会含有任何类型的恶意计算机程序、病毒;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或企图干扰平台、其他应用或其任何部分或功能的正常运行;

3.8.5 服务商不会直接或间接与下述各项内容链接:(a)任何法律、法规、条例或规章所禁止的商品或服务;(b)无权链接或包含的商品或服务。服务商不会利用狂团提供的资源和服务上传(Upload)、下载(download)、储存、发布如下信息或者内容: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博彩有奖、赌博游戏;私服外挂等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服务商同时亦不会为他人发布前款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或本服务条款约定的信息内容提供任何便利,包括设置URLBANNER链接等。

3.9 服务商同意并保证:

3.9.1 为用户提供可靠的客户服务,解答与产品相关的用户疑问及客户纠纷;

3.9.2 未经狂团运营方许可,服务商不得向用户脱离狂团收费系统,擅自引导用户在狂团之外进行交易;

3.9.3 因服务商提供的商品发生的任何纠纷、处罚、诉讼等事项,其责任应由服务商独立承担,并且服务商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使狂团运营方免责或弥补狂团运营方的全部损失。

3.9.4 如出现服务商失联或其他紧急情况的,为保护狂团用户权益,狂团运营方有权直接决定向服务商的订单用户提供善后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进行退款、赔付等;同时狂团运营方有权采取隐藏该服务商店铺、下架产品等措施。服务商同意并确认,前述情形所引发的相关损失和费用,均由服务商自行承担。


四、服务费用


4.1狂团服务费政策。


4.1.1 狂团运营方有权根据市场条件等,调整其狂团服务费的收取政策。

4.1.2 狂团运营方亦有权制订相关的优惠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其向服务商收取的狂团服务费。

4.1.3 为了鼓励服务商在狂团的发展,狂团运营方可能会为服务商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的免费或服务费减免的阶段性优惠政策。服务商理解并同意,此类优惠政策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视为狂团运营方放弃/或部分放弃对所提供服务进行收费的权利。届时狂团将通过发网站内公告或在网站内合适版面发通知等方式公布收费政策及规则。如服务商需继续使用相关服务,服务商应按届时狂团公布之收费政策及规则支付服务费用。

4.1.4 狂团运营方对于上述狂团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收取方式、减免政策、优惠时间等,将以网站公告、书面通知、邮件告知、当面说明等形式,明确告知服务商。

4.1.5 狂团运营方将通过网站公告、邮件通知等形式提前通知服务商最新的收费政策及收费规则,服务商有权以书面异议方式拒绝接受。

4.1.6 服务商拒绝接受前述服务费策略及/或服务费策略调整的,可以在新的服务费策略施行前退出狂团,;服务商未提出异议且继续使用狂团相关服务的,视为服务商完全接受服务费策略调整并同意遵照执行。


4.2 狂团服务费标准。


4.2.1 服务商可以选择按其在狂团所产生订单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向狂团运营方支付狂团服务费(佣金)。

4.2.2 服务商可以选择与狂团运营方约定商品的固定结算金额(商品底价),向狂团运营方支付的狂团服务费等于商品销售价格与商品底价的差额部分。

4.2.3 服务商可以自愿选择需要的其他服务,例如推广服务、活动服务、培训服务等,服务费用另行约定。

4.2.4 服务商与狂团运营方就狂团服务费另有书面约定,并明确排除本条款的适用的,从其书面约定。


4.3 狂团服务费结算


4.3.1 服务商通过狂团向用户销售或提供的商品的销售款项,通过狂团的自助交易系统,统一支付至狂团的系统收款账户,狂团运营方定期(服务商结算账期)与服务商进行费用结算。服务商当个结算账期内的可结算金额在扣除当期发生的狂团服务费、其他费用、上期商品退款后,剩余费用支付至服务商预留的银行卡账户。

4.3.2 除服务商与狂团另有约定外,当期服务商可结算金额是在该个结算账期内,用户购买的服务商商品,已支付成功且担保交易期满/已确认交付的订单金额,按各自对应的服务期分摊后的当期服务费用的总和。双方确认,结算数据以狂团后台记录的交易数据为准。

4.3.3 服务商应开通以其个人或企业为真实用户的银行账户用于费用结算。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则狂团运营方有权拒绝结算。服务商确定收款账户后不得擅自更改,如因擅自更改或账户失效导致的收款失败责任,由服务商自行承担。

4.3.4 服务商如违反本协议或相关规则的约定,或遭遇卖家投诉的,狂团运营方有权暂停结算费用,直至服务商纠正其违约行为,或妥善处理完毕其与用户之间的纠纷。

4.3.5 服务商的违约行为而导致狂团运营方遭受损失的,狂团运营方在扣除服务商全部保证金后仍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有权从服务商的可结算金额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赔付款项,仍不足以抵偿狂团运营方损失的,服务商还应当另行支付直至弥补狂团运营方全部损失。


4.4 狂团服务费发票


4.4.1 服务商应就用户在狂团平台上购买其商品(包括续费)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向用户开具全额发票,除非服务商免费提供商品。

4.4.2 狂团运营方应就服务商在本协议项下所支付的狂团服务费,向服务商开具全额发票。

4.4.3 狂团运营方与服务商就其他服务的缴纳另有约定的,按国家财税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执行。


4.5 保证金


4.5.1 保证金是指服务商入驻狂团时,根据狂团运营方的要求,所缴纳的一定金额的款项,用以作为该服务商在合作期内,将遵守本协议及《管理规范》的相关约定,为用户提供诚实守信的商品服务的担保。为保证狂团运营方与服务商合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商品的服务商需向狂团运营方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该类服务商未支付保证金的,其收费商品不得上架售卖。

4.5.2 狂团运营方有权根据业务变化及实际赔付情况以网站公告、书面通知、邮件告知、当面说明等形式通知服务商调整保证金金额。

4.5.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服务商违反《管理规范》中的任何规定,狂团运营方有权根据《管理规范》的规定扣除相应的保证金。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用户损失的,狂团运营方有权从下次结算项目款中直接扣除直至足额弥补已经产生的损失,此损失包括狂团运营方基于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已经/应该向用户支付的任何费用或应向任何第三方支付的款项等。

4.5.4 狂团运营方依据《管理规范》的规定扣除服务商的保证金后,服务商有义务于3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服务商未能及时补足保证金的,狂团运营方有权关闭服务商在平台中的店铺,直至缴齐保证金后再次开通。

4.5.5 因服务商违约导致狂团运营方提前终止协议,如保证金不足应扣除的金额,剩余部分狂团运营方仍有权要求服务商支付,服务商亦仍有义务支付。

4.5.6 对于服务商所支付的保证金,如服务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没有违反本协议以及符合《管理规范》关于保证金退还的情形,在本协议解除时,狂团运营方在确认用户购买的服务商商品或服务已全部到期,服务商的所有服务已提供,所有纠纷已处理完毕后,在收到服务商邮寄的保证金收据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服务商。

狂团运营方按照前款规定返还服务商保证金的行为,并不表示狂团运营方放弃对服务商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


4.6 其他费用


4.6.1 平台入驻费。狂团运营方有权决定是否在服务商首次入驻时,向服务商收取平台入驻费用,以及入驻费的具体收取标准。运营方如决定向服务商收取平台入驻费的,将于以网站公告、书面通知、邮件告知、当面说明等形式,明确告知服务商。

4.6.2 狂团与服务商就狂团相关服务及收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知识产权和数据保护


5.1 狂团上展现的所有内容、程序及技术相关的全部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包括著作、图片、档案、资讯、资料、网站架构、网站画面的安排、网页设计等,均由狂团运营方或服务商或其他权利人依法拥有其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非经狂团运营方或服务商或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授权或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修改、复制、公开传播、改变、散布、发行或公开发表任何程序或内容。其中:

5.1.1 狂团拥有其在狂团运营及服务过程中提供的软件、模板及其他内容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与服务有关的各种文档资料。服务商拥有狂团许可范围内的使用权,未经狂团事先书面同意,服务商不得为任何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目的自行实施、利用、转让或许可任何第三方实施、利用、转让与本服务内容有关的上述任何知识产权。

5.1.2 服务商拥有其品牌、标识、通过狂团发布的商品(软件或服务)、其他公示于狂团的各类信息或制作其派生作品的相关知识产权,并同意授予狂团运营方免费的许可使用权利,使狂团运营方有权(全部或部份地)使用、复制、转载、执行和展示服务商的品牌、标识、公示于狂团的各类信息内容等。

5.1.3 服务商必须保证对其在狂团中销售及/或提供的商品及相关资料,拥有合法的自有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或已取得合法、充分的授权,承担一切关于知识产权合法性的法律责任和风险。狂团运营方有权随时要求服务商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以供查证。

5.1.4 服务商承诺,未经狂团运营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他人明示或暗示与狂团运营方的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品牌、域名和网站有任何实质性联系,或者以其它方式明示或暗示自己系狂团运营方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公司、代理或其他实质性关系单位。未经狂团运营方或其他权利人另行书面同意,不得使用狂团的商标、服务标志、徽标或其他标识等相同或类似字样销售或宣传应用。

5.2狂团运营方对狂团整体运营数据(包括用户信息、用户列表、用户关系、用户的使用数据、交易数据、订单数据等在狂团平台及交易流程中产生的相关数据)拥有使用、分析,及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其他相关权利。对此,服务商同意:

5.2.1 服务商作为狂团相关商品的提供方,对其在狂团上交易过程中合法获取的相关运营数据(包括但已购买服务商商品的用户信息、用户列表、用户关系、用户的使用数据、交易数据、订单数据等),拥有使用、分析,及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其他相关权利。

5.2.2 服务商应当仅获取为提供其商品服务而必要的信息,且服务商在服务过程中收集的信息仅可在为某一特定用户提供售后服务过程中使用,服务商不得将收集的信息用于服务之外的任何目的,也不得将信息出售、转让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前述信息包括平台用户的会员名、真实姓名、联系方式、收货地址等。

5.2.3 服务商不会将通过平台技术接口、公开渠道以及基于本协议项下合作获取的相关数据(包括用户信息、用户交易信息、用户针对服务商产品的使用数据等)用于本协议之外的商业目的(包括单独开发应用,单独销售,与其他任何第三方进行合作等);不会非法获取用户信息用于交易或获取不当利益;不会利用其他服务商的App key或相关权限获取用户数据。

5.2.4 本协议项下合作终止后,服务商提出对本协议第5.2.1条下的服务商运营数据的备份或复制请求的,狂团有权拒绝。

5.3 服务商了解狂团运营方用户数据及技术资料等保密信息是狂团运营方的核心资产,其泄漏将给狂团运营方造成难以预估的后果。所以若服务商违反保密义务的,服务商应支付狂团运营方违约金10万元。若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狂团运营方损失的,服务商仍需赔偿不足部分。

5.4 本条款不因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


六、违约与责任限制


6.1 服务商未依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狂团运营方有权依照相关规则要求服务商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狂团运营方有权对服务商进行相应处理。服务商明确理解并同意,狂团运营方有权根据谨慎判断,对服务商的行为进行认定,并根据认定结果适用规则予以处理或终止向服务商提供服务。狂团运营方根据相关规则对服务商进行处理后,不免除服务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6.2 服务商明确理解并同意,如因服务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协议、相关规则之规定,使狂团运营方遭受任何损失、受到用户、任何第三方的索赔或任何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服务商应对狂团运营方进行全额赔偿,且应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和狂团运营方为追回损失所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6.3 如果服务商发生违约行为,则狂团运营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向服务商提供服务,直至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协议项下合作,且无须征得服务商的同意或予以提前通知。如《管理规范》对违约责任另有规定的,双方同意遵守《管理规范》的规定。

6.4 狂团运营方将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尽最大努力提供相应的安全措施,以保障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安全和正常运行。但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机病毒、网络通讯故障、系统维护等方面的因素,以及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狂团运营方在此明确声明,对服务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对服务的可适用性、没有错误或疏漏、持续性、准确性、可靠性、适用于某一特定用途等,服务商同意上述情形将不被视为狂团运营方的违约行为。

6.5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其于本协议项下的陈述、承诺、保证或义务,而使另一方遭受任何诉讼、纠纷、索赔、处罚等的,违约方应负责解决,使另一方发生任何费用、额外责任或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如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守约方可以书面通知方式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时限内停止违约行为,要求其消除影响,且守约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6.6 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各方实际过错程度,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但因狂团运营方过错造成的损失,狂团运营方的责任上限为合作期间内基于该次具体业务而取得的收益总额。

6.7 狂团运营方将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尽最大努力提供相应的安全措施,以保障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安全和正常运行。但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机病毒、网络通讯故障、系统维护等方面的因素,以及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狂团运营方在此明确声明,对服务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对服务的可适用性、没有错误或疏漏、持续性、准确性、可靠性、适用于某一特定用途等。

6.8 本协议的签署、服务商的入驻并不意味着狂团运营方对服务商的入驻身份、履约能力、服务发布、交易等行为或服务商自行上传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或担保等责任,也不意味着狂团运营方成为服务商与用户之间交易的参与方。因服务商的行为导致的任何投诉、纠纷、争议、赔偿等,服务商应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6.9 服务商了解并同意,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外,其通过平台进行在线销售的基于狂团运营方云计算基础服务开发的商品,将由服务商独立承担所有的风险和后果,狂团运营方不承担因此引发的任何责任或后果。

6.10 狂团运营方对于发布在平台上的任何不准确或不正确的内容不承担法律明确规定之外的责任,无论该等不准确是由用户所造成的,还是由于应用所使用的或与应用相连接的任何设备或程序所造成的。

6.11 狂团运营方对服务商通过平台提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不拥有任何权利,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归该商品的合法拥有者所有。狂团运营方不对通过本平台提供的商品的知识产权作任何明示和默示的担保。同时狂团运营方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失或伤害。

6.12 狂团运营方不对服务商提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做任何实质性改动,不对通过平台提供的商品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作任何明示和默示的担保;同时狂团运营方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失或伤害。

6.13 狂团运营方要求,所有在平台上线的商品若涉及开源软件,服务商应严格遵守开源软件相关授权规定,如因服务商违反开源软件授权协议产生的法律纠纷,需服务商自行承担责任。


七、合作期限与协议终止


7.1 双方合作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生效,到期后双方无异议本合同自动续签

7.1.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于合作期限届满之日自动终止。

7.1.2 双方如欲继续合作的,应在合作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协商进一步合作的方式并另行签署合作协议进行约定。

7.1.3 合作期限届满时,双方已达成继续合作意向,但尚未完成新协议签署的,且双方均有继续履行的实际行为的,本协议可自动顺延一个月,并于顺延期限届满时终止。

7.1.4 本协议到期终止后,狂团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下架商品、隐藏店铺、取消服务商的管理后台权限、公告服务商已退出狂团等一项或多项等措施。

7.2 本协议在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情形时终止:

7.2.1 到期终止:协议到期未续签。

7.2.2 自然终止:如服务商的狂团会员账号被注销、转让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再归属服务商的,则本协议将同时终止;

7.2.3 通知解除:狂团运营方可提前15天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7.2.4 单方解除权: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狂团运营方有权立刻终止本协议,且按有关规则对服务商进行处理:

7.2.4.1 服务商严重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承诺或保证,包括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

7.2.4.2 服务商严重违反平台的相关条款、协议、规则、通告等相关规定;

7.2.4.3 服务商符合狂团运营方制定的清退规则中的清退条件的。

7.2.5 协商解除:服务商因为自身经营运营申请退出狂团,且与狂团运营方就退出后的善后事宜达成一致的。

7.2.6 本协议规定的其它协议终止条件发生或实现,导致本协议终止。

7.3 终止后事宜。

7.3.1 无论本协议因何原因终止,在协议终止前的行为所导致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服务商必须完全且独立地承担;协议终止后,狂团运营方无需继续向服务商提供服务。

7.3.2 在服务商已经就某款应用或服务向用户收取费用的情况下,服务商因任何原因退出本协议项下的合作,或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依照狂团运营方的要求进行退出结算和开展善后工作。服务商应当本着维护用户权益的原则,对已经购买服务商商品的用户继续提供应用或服务直至完成交易,或向该用户提供合理的补偿。如果服务商不能提供合理补偿或与用户达成善后处置方案的,则狂团运营方有权为用户提供补偿,此时补偿费用应由服务商承担。


八、联系方式


8.1 双方确认,通过各方指定邮箱所发送和接收的邮件,将被视为正式往来文件,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中,狂团运营方指定邮箱为:vip@kt8.cn;服务商指定邮箱为申请入驻狂团时预留的邮箱。

8.2 合作期内,任一方如须变更指定邮箱的,应通过原指定发送变更通知至对方,或以加盖公司印章的正式书面通知送达对方。

8.3 服务商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狂团相关工作,保证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合作工作不间断地进行,如发生人员变化时,服务商须提前1周通过指定邮箱发送邮件告知运营方。


九、附则


9.1 本协议之签署、效力、解释和执行以及本协议项下争议之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 对于因本协议的解释及执行而产生之争议,应首先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如争议未能于前述方式在开始协商后三十(30)日内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将有关争议提交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9.3 合作期内,狂团运营方由于自身经营政策的调整,可能会对狂团的名称、入口、网址、业务范围等进行调整。服务商同意,如前述调整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商权利义务,则该种调整不属于对本协议的修改或变更,狂团仅需将上述调整通知服务商即可。

9.4 本协议包含了狂团服务商所需遵守的一般性规范。服务商在入驻狂团下具体服务类目时,狂团运营方可能会要求服务商签订具体服务类目的服务商合作协议;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狂团运营方可能会与服务商就某些具体合作事宜,签订其他补充协议、附件、备忘录或书面文件,该等补充协议、附件、备忘录或书面文件属于本协议的特殊条款。如本协议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或有冲突,则特殊条款具有优先效力;如特殊条款未作约定的内容,可适用本协议的相关约定。

9.5 本协议是狂团运营方与服务商之间就服务商在狂团上销售其商品及/或服务之合作事宜所达成的正式协议。甲乙双方于本协议前就上述业务合作事宜已经达成的同类书面协议或在线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其全部条款均被本协议所取代。但双方约定明确排除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适用的,从其约定。